论程序正义与法治2011届法学专业王明杰法治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①而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法治逐渐演变为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具体问题
法治乃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体
实质正义可理解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或“各得其所”,即权利、权力、财富、义务和责任等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恰当分配与负担
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即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派,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因此,“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②实质正义反映的是法治的一个特征——“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程序正义是指正义的实现方式和步骤,反映的是法治的另一特征——“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笔者以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通过程序界定实质正义法治的一个特征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能否实现首先在于法律对实质正义的界定,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当正义的实现遇到某种阻碍难以实现时,社会必须诉诸法律,这就要求把实质正义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概念、制度、原则和规则体现正义的要求
在这里,法律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法律为社会个体提供了法律规则,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人们慑于法律的权威,不得不遵守,不论他们是否情愿;久而久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就可能逐渐形成,而人们普遍遵守法律规范的局面将为别人遵守相关规范提供相应的社会和心理条件
二是法律约束和限制权力,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阻碍,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如果统治权力不受制约,极易造成社会摩擦加剧、矛盾激化及冲突爆发等局面,致使正义规范遭到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