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作者:解亘发布时间:2004-06-2909:28:34【内容提要】通行的见解认为,依据合同法52条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一律无效
可是,坚持这种立场的代价是巨大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信义被牺牲,交易安全遭损害
其背后隐藏着一种公法、公权力优先于私法、私权利的思想
在这个问题上有着近百年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的日本法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如果承认现阶段公法与私法是一种相互支援、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52条5项就必须重新加以理解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目录第一章问题的提起一.问题之所在二.参考日本法的理由第二章日本法的状况第一节第一阶段--学说史前的阶段一.学说的状况二.判例的立场第二节第二阶段--综合判断说一.通说的形成二.判例的立场第三节第三阶段--履行阶段论一.基本思想二.履行后有效论三.履行前无效论第四节第四阶段--基于公法、私法新型关系的新学说一.经济公序论二.基本权保护义务论第五节整理第三章中国法的思考第一节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一.问题的普遍性二.公法、私法观第二节展望与课题第一章问题的提起一.问题之所在本文探讨的对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即合同法52条5项的解释问题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之所在,先请看以下几个假设的事例
1.由事例引发的疑问事例1
消费者甲,在信誉很高的一家达百货商店的一个柜台乙处购买高档首饰,以为不能讲价,所以没有讨价还价就购买了
过后才得知该柜台是出租柜台,可是乙当时并没有标明自己是承租柜台
除了价格外,甲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也感到不放心,
于是要求退货
建筑企业甲,将自己承揽建造的工程项目转包给达不到相应工程建设级别的建筑企业乙
因双方出现纠纷,在工程开始之前,甲主张该转包契约无效,拒绝支付约定的转包报酬
这两个假设的、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