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吉祥三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吉祥三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