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布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开展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附录A)进行评定
第三条零售药店评级工作,按照“政府指导、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零售药店评级的结果由全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部门
第二章评级的组织机构第五条零售药店评级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个层面
全国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A级零售药店,省级评级机构负责评定AA级、A级零售药店
第六条商务部为全国评级机构的指导单位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成立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组建评审专家库
(一)全国评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其职责为制定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零售药店评级工作,对由专家评审的零售药店评级结果予以审定,并对省级评级工作进行指导
(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人员联合组成,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负责零售药店评级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省级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可参照全国评级机构组成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设置,其指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报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鉴于各省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全国评级委员会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