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总则1
1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
1职工代表;2
2公司行政代表;2
3公司工会代表
4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5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6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7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8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主要职责3
1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4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5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8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调解程序4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5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