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健康检查含义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上岗前:了解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
在岗期间:动态观察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
离岗时: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判断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脱离接触后可能发生的疑似职业病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判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健康损害(中毒或放射损伤)程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明确致病因素,为及时救治中毒者提供有效措施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组织机构2/27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按规定取得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5、有从事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6、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7、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人员配置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持有注册医师资格证书;2、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