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是指对先天性的颅颌面畸形、发育性的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等外科矫正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检查装置和重症监护室及麻醉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正颌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整形外科开展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麻醉科开展全身麻醉临床工作5年以上,装备有先进的符合国家管理标准的麻醉机,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麻醉科技术标准
(六)重症监护室1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
符合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或神经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设有检验科、放射科、药房等辅助科室,具有输血条件以及CT等医学影像图像摄取与处理系统
(八)有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