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发文单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8-21执行日期:1999-8-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
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作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条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