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99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稚園鑑定及安置說明會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壹、依據: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三、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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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貳、目的:辦理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稚園鑑定安置,確認個案是否具備特殊教育學生身分,以提供適性的安置環境及特教服務,並完成通報事宜
參、辦理單位: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三、協辦單位:松山附幼、永春附幼、大安附幼、育航幼稚園、市教大附小附幼、蓬萊附幼、南海實驗幼稚園、景美附幼、修德附幼、內湖附幼、社子附幼、北投附幼肆、招生對象(一)普通班、特幼班、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一、設籍且居住臺北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年滿3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民國93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者)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肆、招生對象(二)普通班、特幼班、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二、戶籍設於外縣市之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設有附設幼稚園)、公立幼稚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直系血親年滿3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民國93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者)之身心障礙子女,其相關規定如下:(一)僅能安置於該教職員工服務學校
(二)雙親(直系血親)皆為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分別服務於不同之國民小學(設有附設幼稚園)、公立幼稚園,僅能填選其中一人服務之學校為志願學校
(三)教職員工服務學校若無附設幼稚園其子女則不具報名資格
安置原則99學年度可安置3歲身心障礙幼兒入普通班之幼稚園(一)松山區:松山附幼、民權附幼、民族附幼、三民附幼信義區:永春附幼、三興附幼、信義附幼、吳興附幼福德附幼、永吉附幼大安區:龍安附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