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研究院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科研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过程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实际拨付。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研究院银行基本账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1、国家、省、市、区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2、研究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市、区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研究院的经费;3、列入国家、省、市、区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6、其他经费。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六条科研经费由科研部监督使用,财务部门施实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第九条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的购置及运输费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材料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第十一条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第十二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第十三条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论证、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房租费、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第十五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第十六条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等劳务性费用。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第十八条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第二十条间接费费和管理费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对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科研院、财务处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自筹配套经费无明确来源渠道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第二十一条科研部、财务部分别按照相关要求,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按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