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研究院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研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过程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实际拨付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研究院银行基本账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1、国家、省、市、区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2、研究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市、区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研究院的经费;3、列入国家、省、市、区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6、其他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六条科研经费由科研部监督使用,财务部门施实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的购置及运输费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
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材料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