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一、受理对象自愿报名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2)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香港学术评审局核准的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公开大学、珠海书院);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4)《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2、申请须递交材料1.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所获学位证书;6.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9.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二)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在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本人在台湾学习期间居留证明;6)所获学位证书;7)学习成绩单;8)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9)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三)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1、受理范围在所在国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本人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持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6)所获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7)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9)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10)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1、受理范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所获学位证书;6)学习成绩单;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