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理单位第四条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
第九条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修理报告》
修理单位应将修理报告与检测、校验、修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