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以下统称“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
属商业美术设计的可称为高级(商业美术)设计师和(商业美术)设计师,为反映专业特点,适应习惯称谓,可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设计师,环境艺术设计师、高级环境艺术设计师等
第四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艺美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评审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美术师工作5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属传统工艺美术和服装服饰设计等专业的,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7年以上
(二)申报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