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洲拓年12月第8卷第6期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ofSWUPLVol
62《洲〕6文章编号:108一4355(206)伪一085一07评论效果标准与目的标准之争:间接征收认定的新发展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近年来,间接征收问题日益引起许多政府及国际法学者的广泛关注
认定间接征收实际上就是如何判断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与“目的”以及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学说、法律规范及投资仲裁三个层面可以发现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若干新发展
在认定间接征收过程中引入比例原则有其积极作用,但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间接征收;效果标准;目的标准;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晚近,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二战以后至20年代70年代时常出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情形,近乎绝迹川,但是,征收问题并未退出历史舞台
西方学者强调指出,“双边投资协定(BIT)制度范式的转变绝不意味着在目前的BIT中已经消除了遏制征收的必要性;如果有什么的话,那也是,这种必要性增加了
”LZ迄今西方学者仍然高度关注征收问题的原因是,传统上较少被关注的间接征收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并被认为是未来国际投资规则中的争论核心〔’{
无论在NAF-TA还是在ICSID体制内,投资者都频频对东道国政府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等而采取的措施提出间接征收指控¹,严重威胁东道国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促使人们认真对待投资者的私人权益与东道国的主权权力间的明显失衡问题,并寻求对间接征收规则进行改革
从技术性角度看,认定间接征收实际上就是如何判断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与“目的”
本文从法律学说、法律规范及仲裁实践三个角度予以讨论,并对近年来国际仲裁庭在认定间接征收时引入比例原则的有效性及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期待学界对间接征收问题开展更深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