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团场小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城镇品位,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团场小城镇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兵团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指导意见及及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小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征收与补偿人是指小城镇场,被征收与补偿人是指被拆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被征收与补偿人可以自行组织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物的残值归被征收与补偿人所有
第五条小城镇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具体工作
第二章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报团场本级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1、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2、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结果;3、补偿费用概算;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及监管措施;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情况;6、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7、对被征收人及时搬迁的补助和奖励办法;8、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明确的其他事项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列》规定的,团场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第七条征收补偿与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进行产权置换的方式
(一)住宅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当地房屋市场参考价执行
(二)地价与土地市场价不予考虑
第八条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团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