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文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第七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下列分工负责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其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用人单位工时审批工作;(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有权对其审批结果进行更正、撤销。第八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对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