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合同的构成1《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3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始得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4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本附加合同保障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此项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