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吉建质字2004[5]号签发人:秦福义转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现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字[2004]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本地区各经营性检测机构执行此标准收费
禁止检测机构随意提高检测收费标准,同时也严禁采取恶意降价手段搅乱建设市场,对违规的检测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00四年五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通知抄送:各市、州质监站吉林省物价局文件吉省价经字[2004]10号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3]1号)已试行一年,对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长春市以外的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附件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二、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部署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取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不得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没有实行改制的各级质量检测站不执行此标准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二00四年三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