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的明主政体政体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的体制民主政体一般有5种:(1)内阁制,又称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等。在议会中有多数席位的党领袖,经国家元首提名并经议会同意,才能成为首相或总理。首相或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但不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发布的命令和法律必须由首相或总理及有关阁员的副署才发生效力。首相或总理是国家实际权力中心。他总揽一切行政权力,领导和管理全国政府机关;同时,他也有军事指挥权和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权力。内阁是国家的决策中心。内阁成员由首相或总理在执政党内挑选,并任命他们担任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要职务,授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内阁决策是以内阁首相或总理的决定为准,不进行投票表决,也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有不同意见的阁员固执己见,或他主动辞职,或首相或总理将他罢免。内阁不向国家元首负责,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定。议会有罢免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了对内阁的信任案,或内阁辞职,或由首相或总理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2)总统制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总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总统总揽行政权,有任免政府部长和其它高级官员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同其它国家缔结条约和签订协定的权力。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军事统帅,有指挥军队的权力。总统也有部分立法权。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内阁,各部部长是内阁成员。内阁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总统不定期召开内阁会议,内阁会议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和办事机构。总统独自进行决策,不需要争取内阁成员的同意。固执己见的内阁成员或辞职,或被总统免职。总统没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权,并且有否决权。但是,议会也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该法案就可以立即成为法律生效。议会没有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或迫使总统辞职的权力,但可以对总统违法违宪的行为进行弹劾。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制的缺点。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即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具体来说,当总统和国会多数发生分歧时,“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更代表民意”。这常常是引发军人干政从而解决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拉丁美洲的军人干政就是这样缘起的,所以,巴西等国近年来试图举行公民投票,从总统制转到议会制。议会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点,即最高行政长官是由议会产生,而不是独立选举之给果,从而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总统制的第二弊病,是容易造成总统的事实上的专权。马克思指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议会的750名成员是不同政党、地区的选举产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这就给后者提供了声称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实(尽管事实上的得票数可能远远不足半数)。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和议会的冲突,最终以血洗议会而告终,也是叶利钦声称比议员更有代表性的恶果之一。总统制的第三个弊病,是总统任期的刚性:一选四年或六年不变。相反,在议会制下,总理可以随时被议会多数党所换,如撒切尔夫人未到议会大选期就下了台。这就给议会制提供了灵活性。这一灵活性有两方面:一是容易更换不称职的行政首脑,二是容易长期留任有经验有能力的行政首脑,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约束。只要议会多数党支持某一行政首脑,他或她可以长期干下去。总统制第四大弊病是总统选举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所谓“零和博弈”,即一方全胜意味着另一方全败。总统固定任期的刚性,更加剧了总统选举败方的心理压力。在民主刚建立不久的时候,总统选举的“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导致败方在民主之外寻出路。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胜不意味着其他方全败。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