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lxx-x车辆与浙Cl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
而肇事车辆粤ADl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