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保证合同编号:2011年中保字XXX号保证人:XXX营业执照号码:1111111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住所地:XXXX邮编:111111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11111111111111111111电话:11111111111传真:11111111111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住所地:XXXX邮编: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XXXXX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11年中贷字XXX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2页共5页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