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主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近两年来,在不良资产爆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相当一部分贷款企业直接走到了破产的境地
而作为主债务人的贷款企业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往往贷款业务的保证人并未破产甚至仍在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债权人究竟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程序上在向主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之间应如何选择
实体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和破产企业的还款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颇多争议
b5E2RGbCAP本文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和答复、地方法院就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案例等,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以便相关银行债权人能够在实务操作中方便、准确地适用,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p1EanqFDPw第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原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同时,《担保法》第六条又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如果主债务人在债务尚未到期时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是否即视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债权人能否基于《担保法》DXDiTa9E3d第六条的规定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责任
对此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证责任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提前履行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可以依法律或者合同可以取得的任何利益,因此要求保证人提前清偿,既不合法也无必要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否提前到期,应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既然主债务因法定原因提前履行,则作为从义务的保证债务亦应该得到清偿
RTCrpUDGiT对此,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