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控制三、建筑高度控制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一)建筑层数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二)平均层数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三)极限高度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四)建筑高度的限制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b.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c.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d.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也应控制建筑高度。此外,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以及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b.在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是: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且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四、密度及容量控制(一)用地面积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