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控制三、建筑高度控制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
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
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
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
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三)极限高度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
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