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与追究制度(2012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一、主管领导的职责: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1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四、采购员的责任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五、验收员的责任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2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