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引言】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11号令,该令明确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
这一法令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这一法令出台后,各地紧接又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对11号令的落实实施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由此,房地产投资商拿地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一级市场更多地转向二级市场
在11号令的实施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国家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2月发布了《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这样一来,许多手头有资金的投资商不能或者不愿从一级市场拿地,或者说从一级市场拿地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融资的困难,许多手头有地的开发商自己又无力进行开发
于是,在社会上产生了要么有地却短缺开发资金、要么有资金却无地可供开发的难以两全的现象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手头有地的开发商想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资金的投资商开发,有资金的投资商也想从二级市场上受让土地使用权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如必须已经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等等,而且,土地使用权转让又是目前十分敏感的问题
于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已成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
由此,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和几个有较多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许多律师同行也感到比较困惑
而如果无法正确认识和评判这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则我们就不能开拓这一法律服务领域,就无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笔者作为一名该领域的专业律师,觉得有责任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