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第四条本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能耗、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规格、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煤气发生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
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
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
煤气发生炉(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八条煤气发生炉(站)的建设选址及其区域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煤气发生炉在投运前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齐全;作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厂内物流畅通;煤气用户使用条件完备
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仪表工、上煤工、化验工等工种
各岗位工种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岗位运行记录
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对煤气(炉)站的管理程序及详细内容
第十条煤气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采用分段式或分流式对全部设施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
试验证实各种设备、管道、水封、盘阀处于正常状态,主要安全部件止回阀、钟罩阀、防爆膜、放药管、安全阀、人孔、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等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