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看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方绪萍华芳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城市私家车拥有量的大幅增长,使得车库日益成为居民的稀缺资源
现实生活中因为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愈演愈烈
不久前通过的《物权法》在第74条中对此有了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找到了解决的途径,但仔细深究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故本文试对该条款作相关分析,并提出一些构想,以期能够完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法律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首先”不同于“优先”
后者是指在同等的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这实际上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
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位车库可以成为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