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