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办,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第四条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第五条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第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第七条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第九条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二章持股会的设立第十条设立持股会的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无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四)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十二条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三)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五)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六)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七)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八)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九)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十)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十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一)由企业申请;(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三)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第三章持股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议。第十五条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四)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个一票制。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会员通过。第十九条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第四章会中同出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