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XXX区块勘探开发服务(回购)合同(中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与XXX石油公司XXX区块勘探服务合同目录第1条定义第2条承包商办事处第3条合同宗旨第4条合同期限第5条勘探作业第6条资金、勘探费用、回收和支付第7条作业实施第8条承包商的义务第9条分包商第10条计划和预算第11条账簿、账户、审核和审计第12条N
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第13条有商业价值的油(气)田第14条土地、水与地役权第15条伊朗资源的利用第16条进口和出口第17条汇率第18条转让第19条责任和保险第20条不可抗力第21条弃权第22条适用法律第23条仲裁第24条作业的连续性第25条合同终止第26条N
的控制权第27条安全、健康和环境第28条保密第29条标题与修订第30条通知附录会计程序服务合同本服务合同由依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简称N
)与ΧΧΧ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1年XX月XX日在伊朗德黑兰订立
和承包商在下文中单独被称为“一方当事人”,合称为“双方当事人”
愿意寻找一合格的承包商代表其利益并以其名义在本合同附件A所指定的合同区域内实施一定的勘探作业
鉴于承包商愿意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形式实施勘探作业,并准备提供资金和独立承担勘探作业的风险
鉴于承包商具备履行以下所述义务所必需的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
与承包商同意以下条款: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1)“通用会计惯例”系指国际石油工业公认和认可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和会计方法
(2)“关联公司”系指任何一个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或法律实体:(i)直接或间接控制承包商,或(ii)被承包商直接或间接控制,或(iii)被承包商的公司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
“控制”系指对该公司或法律实体的董事的任命有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