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1
(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
(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定义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监控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这些途径有:1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获取书面确认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合伙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