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
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5)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