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邮电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重伤1至2人;2、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者;3、大中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