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验收工作流程一、联合验收条件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8、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审查资料;5、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6、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7、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复验并提出验收意见;8、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9、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1、规划核实(规划局)(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2)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和核准的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竣工测绘图(含电子文档)和房管处房屋成果认签表;(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资料和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五楼2、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质监站)(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