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新风量airchange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设计卫生要求3
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要求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3
2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