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金产品评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由产品部/投资管理部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基金评级或评价机构提供
完成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后,产品部/投资管理部应当将结果通报合规风控部、销售部、客户服务部
由第三方基金评级或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要求服务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第三条公司销售部应当基于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制定营销策略,并在具体销售过程中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将产品销售给对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客户
第四条公司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可以通过公司直销柜台、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告知投资者
第二章产品等级划分的依据第五条公司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第六条公司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以下信息:(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二)基金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第七条公司进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基金管理人方面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