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第七条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
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正常注册1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