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产品手册一、水稻种植保险(一)承保要求1、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且生长正常。(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扬花期低温;2、病虫害: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条纹叶枯病。(三)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4、种子质量问题。(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1、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3、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1、保额:400或600元/亩2、费率:7.5%3、保费补贴比例:中央35%、省32%、县26%、农户自负7%(六)赔偿处理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低于或等于30%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高于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生长期赔偿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表生长期赔偿比例苗期50%苗期后100%二、小麦种植保险(一)承保要求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生长正常。种植面积未达到10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2、风灾、雹灾;3、雪灾、冻灾;4、赤霉病(三)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小麦;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1、保额:300元/亩2、费率:7.5%3、保费补贴比例:中央35%、省32%、县26%、农户自负7%(六)赔偿处理保险小麦发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低于或等于30%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高于30%时,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减产损失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期每亩保险金额×50%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灌浆至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减产损失比例=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三、大麦种植保险(一)承保要求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3、生长正常。种植面积未达到10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二)保险责任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2、风灾、雹灾;3、雪灾、冻灾;4、赤霉病(三)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大麦;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五)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1、保额:300元/亩2、费率:7.5%3、保费补贴比例:省50%、县43%、农户自负7%(六)赔偿处理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减产损失比例低于或等于30%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