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作业答案2————————————————————————————————作者:————————————————————————————————日期:劳动法作业1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诉
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1)不受劳动法调整
因为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是雇工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雇工在雇佣的活动中受雇主的监督、指挥、控制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虽然也是为定作人选任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一般是自己的场地、生产工具,不受定作人监督控制,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工艺厂与吴某之间是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双方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工艺厂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吴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1——5:CADAB6D(这是199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规定的,2003年新《集体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