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1〕28号)、《关于做好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4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完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环保验收
为做好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4、《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5、《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6、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17、《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1〕28号)8、《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苏大气办〔2011〕4号)9、《关于做好全省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40号)10、《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11、《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10】31号)二、工作要求(一)验收范围全市范围内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二)环保检测验收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必须分别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