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国认实函[20062006]]141141号号11.总则.总则1.1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注:本条说明法律依据,三法一例注:本条说明法律依据,三法一例1.2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注注::适用范围,明确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适用范围,明确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注:定义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注:评审原则•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注:说明与实验室认可的关系及评审准则的19条特定条款•2.参考文件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4.管理要求•4.1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3条原则]•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4.1.1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1固定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供三年以上的正式租赁合同。•2能独立调配使用的设备、设施,需出示相关证明。•3一般不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特殊情况下可以租用、借用或使用客户的设备,但比例受严格控制。10%且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和特种项目/参数•4.1.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注:1评审时覆盖所有场所•2管理体系外的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证书也不包括管理体系外的场所。•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按部门、岗位的职责以及每一项管理活动的程序,覆盖(申请资质认定的)项目涉及的场所,不允许出现不受控制的场所。•4.1.4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注:1人员相对稳定•2查验在册人员的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合同[一证三金: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工或非法用工。•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包括:体系运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