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在他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案情简介:刘某与张某是邻居,刘某因工作调动,1970年举家迁往外地,临行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张某照管
张某自刘某一家迁居后,就占有并使用刘家的房屋
1990年,张某因父母搬来同住,遂将刘家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在刘家的院落内新盖两间厢房
2003年,刘某退休返回原籍,让张某腾还房屋
于是,张某将刘某的原房腾出,其父母却依然居住在新盖的两间厢房内
刘某让张某归还厢房,张某称该房为他所建,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如刘某愿意要可以出卖给他
但刘某则认为,该厢房虽为张某所盖,但却座落在自家院内,理应归其所有,并且张某多年居住并使用其房屋而未付租金,而修缮房屋的费用他已付给张某,遂坚决要求张某以两间厢房折抵租金
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搬出厢房并判决厢房归己所有
焦点分析:依民法添附理论确定房屋应归宅基地所有人所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争议焦点焦中在房屋究竟应该归张某所有还是刘某所有
从民法角度讲,此案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藉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为所有权得丧之原因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
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本案中因为双方意见严重分歧,故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
从本案看,张某是在刘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