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绍广、易宏、谈文学。本规范于2010年首次发布。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和汽车加气站等经营活动的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设施要求3.1一般规定3.1.1燃气设施应满足GB50016、GB50028的要求,并按相关规定验收合格。3.1.2应设有检测液化石油气组分的设施。3.1.3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危险场所设置安全标志。3.1.4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50016、GB50028、GB50140的规定。3.2储配站3.2.1应满足GB17267、TSGR0004的要求。3.2.2储罐数量应不少于2个,并应设置残液罐。3.2.3应备有带压堵漏设备或在储罐底部排污管阀门处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3.2.4应配备与气瓶充装枪数量相等的经检定合格的称量衡器,称量衡器应设有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3.2.5应配备至少一台气瓶专用复检称量衡器。3.2.6应备有适应不同型号机动车辆用的阻火器。3.2.7生产作业区入口处应配备释放静电的装置。3.2.8储配站入口、充装台等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能与外部监控系统连接。3.2.9应安装使用危运IC卡配载管理系统和配置IC卡读写设备。3.3供应站3.3.1储存气瓶总容积应不超过GB50028的相关规定。3.3.2建筑面积要求:Ⅰ级站瓶库面积≥80㎡;Ⅱ级站瓶库面积≥40㎡;Ⅲ级站营业面积≥20㎡。3.3.3应配置经检验合格的称量衡器。3.3.4应设置统一的标牌和标识。3.4汽车加气站3.4.1应满足GB50156的要求。3.4.2加气站入口、加气区等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能与外部监控系统连接。4安全机构设置4.1液化石油气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4.2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4.3液化石油气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燃气抢险队伍。5人员配备5.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1.1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5.1.2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燃气、石油化工、化工机械、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c)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5.1.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安全主任资格。5.1.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初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或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5.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液化石油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表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类别规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总数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安全主任其中:初级安全主任从业人员(人)30以下11—31-300211301-10003111001以上824储配站数量(个)111—2-82119-1531116以上824汽车加气站数量(个)111—2-82119-1531116以上824表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续表)类别规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总数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安全主任其中:初级安全主任供应站数量(个)1-1011—11-2021121-5031151以上824注:人员配备数量按不同类别多者为准。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安全主任人数超过表1要求的,可相应减少初级安全主任数量。5.3岗位人员数量5.3.1液化石油气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电工。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