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主编单位:同济大学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前言现批准《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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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6年5月30日1总则1.0.1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桅杆及大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索道支架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1.0.3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业特殊规定的要求
1.0.4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
施工图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1.0.5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6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
1.0.7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0.8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2材料2.0.1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