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
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正南向南偏东1°~15°南偏东16°~30°南偏东31°~45°南偏东46°~60°南偏东61°~75°南偏东76°~9:00~15:009:00~15:009:00~14:309:00~13:309:00~12:309:00~11:南偏西1°~15°南偏西16°~30°南偏西31°~45°南偏西46°~60°南偏西61°~75°南偏西76°~9:00~15:009:30~15:0010:30~15:0011:30~15:0012:30~15:0013:30~15:90°309:00~10:3090°00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
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4米的,按2
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B为满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