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4-6-1610:07:17点击:820次[关闭本页]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以下统称设施)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基本原则]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完善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污染防治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关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将监督管理情况互相通报
第六条[辐射单位责任]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并落实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