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为深化统计职称改革,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适应形势发展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统计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和省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XX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4、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第1页共4页价值的建议
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的专著、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2篇论文应是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且字数要求在4千字以上)
5、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6、根据XX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