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XX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1000元以下的奖金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1页共2页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