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
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
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
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
主要有:(1)“手段不正当说”
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这种观点同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即只要行贿就可构成行贿罪
(2)“非法利益说”
这种观点始于85年“两高”《解答》后
因为“两高”《解答》规定行贿罪的构罪要件之一就是谋取“非法利益”
(3)“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
认为通过行贿得到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
(4)“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
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的要求加以限定
1999年3月4日“两高”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第1页共6页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