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第一条清产核资的目标(一)全面摸清医院“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医院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清产核资范围根据十堰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铁路医院、市西苑医院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方法由于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首先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全面清查单位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上述资产损失,是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
挂帐等,应当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2、《医院会计制度》;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5、《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1]5号);6、《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7、《中国注册会计师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被清查单位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2、清产核资前按“医院会计制度”(原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