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2/14“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经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友好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是“华东六省一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华东六省一市”建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在“华东六省一市”区域内承建、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年度最终获奖总数控制在项以内
第四条已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并符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五条评选工作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工作由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负责
第二章评审组织3/14第六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复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书面评选报告
评选工作坚持严格、仔细、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八条“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人员组成,由当年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主任、下届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副主任,其他省(市)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